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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涛: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中的合意?(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638人看过


(三)合理考量分配债权人和配偶方的风险防范义务


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与配偶方的风险防范义务是相对的,必须作一定的利益衡量。“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原则应当是尊重配偶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当债权人已经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风险发生的主要责任在配偶方时,则应倾向于对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维动态交易安全,构建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是存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推定制度。


三、

“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的路径构建


“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的路径构建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


(一)探知夫妻合意的合同解释路径


对于签字不规范及追认不明确的情形,应适用合同解释路径。


对于签字不规范情形,当配偶方签字身份为见证人或证明人等,此时签字仅为证明债权成立并无共同受债务拘束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配偶方与举债方存在合意。当配偶方签字身份为保证人或者担保人等,该签字有愿意承受债务的意思,通常应认定存在夫妻合意。对于其他签字不规范,重点要把握配偶方是否有反对举债的意思表示。无法解释时,不能认定构成合意。


对于追认不明确情形,重点应分析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对债务的接受。若配偶方存在合同履行行为,则可推定为有效追认的意思表示。非合同履行行为无法认定构成有效追认,如举债方借用配偶方银行卡代为还款。


(二)配偶方“知情+不反对”的合意推定路径


当配偶方对举债知情,但未作出反对意思表示的,应视为配偶方同意举债,确立配偶方“知情+不反对”情形下的合意推定制度:


第一,配偶方对举债的事前知情。首先,配偶方应当知晓举债协议的成立事实与基本内容。其次,配偶方对举债事实知情是指事前知情,事后知情应适用事后追认规则。第二,配偶方未对举债事实作出反对意思表示。首先,配偶方对举债没有表示异议,或者协议本身没有配偶方反对意思表示内容。其次,这种反对意思表示应在合理期间作出。再次,配偶方在夫妻关系正常期间知情且未反对。最后,在举证责任上,若债权人或者举债方证明配偶方知晓举债事实,但配偶方无法提出其他抗辩证明,则配偶方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下的合意推定路径


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意推定制度,主要适用于代签的场合,应当明确以下适用条件:


第一,债权人信赖保护的限度要求。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的原因应当是符合信赖利益保护的权利外观,而非夫妻关系。权利外观的认定可参照表见代理的相关制度理论。债权人应当证明有其可信赖的配偶方对举债方的授权行为,以及配偶方存在可归责性。第二,冒名代签行为不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不是没有限度的,不能对配偶方的风险防范义务作过高要求。举债方冒名代签的行为是配偶方难以预料与控制的,故无法形成形式上的权利外观。


(四)夫妻合意推定规则的限制适用


为避免对配偶方过度苛责及利益不当侵害,上述两项合意推定制度应受到适用限制:


第一,应区分双务有偿协议与单务无偿协议。对于单务无偿协议,应当限制上述两项推定制度的适用。首先,单方无偿协议不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增益可能性,本质上不符合夫妻团体意志及配偶方内心真意,因而,对于配偶方知情的单方无偿协议不能适用合意推定。其次,基于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夫妻合意推定,不能苛责配偶方对“合意瑕疵”情形承担风险防范义务,而应当把相关风险防范责任施加于纯获利益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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