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侵权法;民法典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摘要】较之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诸多新制度和新规则,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概括而言,本编的制度发展主要具有如下特点:积极回应社会问题,提供制度供给;吸收既有立法和司法经验,保持法的稳定性;兼顾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努力实现两者更妥当的平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确立的新规则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等,妥当地理解和适用。在民法典颁行以后,特别法的制定和修改、司法解释的制定以及法教义学的研究,都将继续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全文】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总体评价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行了。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它的颁行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言,其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经过“大修小改”而纳入法典之中的。按照立法者的思路,在民法典编纂时,对于现有的民事立法“既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照单全收”。立法者的这一立场实际上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中要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是值得肯定的。[1]
较之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诸多新制度和新规则,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当然,从整个民法典来看,其人格权编、总则编、合同编等都有关于侵权责任的规范,也有助于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人格权编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侵权责任制度的创新发展。不过,本文的论述仅限于侵权责任编。概括而言,本编的制度发展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积极回应社会问题,提供制度供给。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立法就是要回应社会的法律需求。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恰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 [2]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完善,总体上都是要回应社会问题,增加制度供给,满足社会需要。例如,生态破坏责任制度的确立、高空抛物坠物制度的完善、网络侵权制度的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确定(机动车挂靠时的责任主体等)等,都积极回应了社会需求。
其二,吸收既有立法和司法经验,保持法的稳定性。
“法律的发展必须立基于过去的成就,‘继续’向前进步,中间不得有类于突变的断层现象。如是,新的制度才能在由旧有制度所构成之体系中生根、成长、茁壮。”[3]无论在体例方面还是在规则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基本维持了《侵权责任法》的做法,同时,适当吸收了相关法律(如《核安全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经验及学术研究成果。所以,虽然民法典相对于《侵权责任法》而言有不少条文上的变化,但是,从整个法秩序来观察,并没有多少规则的变动。民法典对于既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了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这也是其制度的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其三,兼顾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努力实现两者更妥当的平衡。
侵权责任法具有二元的价值目标,即权益保护和自由保障。它的任务就在于,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在自由保障和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从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其就是以调整两种对立的基本个人利益为轴心而展开,即生命、财产安全的利益和行动自由的利益,[4]换言之,也就是权益保护和自由保障。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侵权责任法可能在两者之间有所侧重,但无论如何,其都承载着二元的价值目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既有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更妥当的平衡,以符合“此时此地的正义”要求。例如,就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来说,本编强调了“损害”这一要件,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侵权责任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再如,在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方面,本编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更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或者说是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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