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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干货(五)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387人看过

1.担保人以借贷双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宜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严宇宇诉陈根荣、陈子彬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担保人以借贷双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针对担保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不能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而应根据借贷双方及担保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经济往来、注意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做综合判断。

 

案号:(2016)浙05民终92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2.网络借贷中,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刘健诉陈菲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网络借贷纠纷中,由于电子证据举证难、认定难等特点,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相应证据,综合关联证据加以印证以及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理,应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案号:(2016)浙0326民初49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7

 

3.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双方对债务人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约定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王晓春诉程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债务偿还所附条件并不是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约定条件,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欠款偿还期限的约定,是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如双方对债务人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约定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

 

案号:(2016)渝0103民初字第88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0

 

4.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结合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公序良俗等因素考虑——夏献忠诉居忠与淮安市东联漆包线厂、包星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民事证据优势原则,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是否形成证据链来认定法律关系与诉讼主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不规范收条、借条,认定该欠款纠纷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而应根据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和公序良俗来加以判断。

 

案号:(2016)苏02民终427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2

 

5.借款人向同一贷款人所借多笔无担保债务均到期,未足额还款时,按债务到期顺序及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抵充——杨鹏飞诉王旭辉、王树慧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贷款人所负的数笔没有担保的全部到期借款债务,且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不会加重借款人利息负担的,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并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以及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案号:(2016)内0928民初83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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