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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干货(四)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670人看过

1.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叶德利诉陈居良、郭丹燕、王志峰、连文贞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号:(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2.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仅依据某个单独环节的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时,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中商吉鼎力达(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文达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现金流在短期内以“转出—收回—再转出”的路径进行有计划的循环流转,脱离了实际的交易关系,此种异常的资金循环并不必然对应真实的借贷关系,账面的资金流向并不反映真实的资金流转情况。原告仅依据某个单独环节的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时,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号:(2017)京03民终619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11

 

3.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举证责任即再次转移至原告——刘瑶诉唐呈睿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号:(2017)津民申110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4.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支付利息视为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高文山、董文新诉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经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处理担保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后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支付债务利息的行为,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本息债权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权再以保证期间经过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62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5.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傅伟定与张海飞、王建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死亡,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司法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对风险管控能力更强,应主动规避保证人死亡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保证人死亡时,债权人可提前行使保证债权。

 

案号:(2016)浙09民终66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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