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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干货(六)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489人看过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帮他人借款,借进借出无利息差,非为经营或牟利,且配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衷红诉郑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享有抗辩权。当债务人帮助他人借款,款项借进与借出之间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经营和牟利,且债务人配偶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可以认定讼争借款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案号:(2016)闽07民终字第81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2.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邹某诉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借款人的合理说明义务属争点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达到证明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真伪不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属说服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争点责任与说服责任均具有过程性,前者以出借人完成初步的说服责任为履行条件,出借人在借款人完成争点责任后应继续履行说服责任。裁判者在判断出借人是否最终完成说服责任时,应结合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裁判者对争点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否完成的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心证权力。

 

案号:(2016)川01民终1147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8

 

3.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蔡二虎诉朱谦荣、朱建军、南通建工建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4.“三无”民间借贷案件须通过“三查”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及还款义务人——上海曦耕贸易有限公司诉吴德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着“三无”的情况,即无明确借款合同(借据)、无明确借款人、无明确支付意思表示,如发生纠纷,如何判断何为真正的借款人,进而最终确定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认为,针对此类“三无”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采用“三查”方式进行审理。即首先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其次审查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第三,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在资金借贷和使用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真正的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再终字第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8

 

5.民间借贷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约定不可撤销连带共同保证,并约定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的,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黄某诉上海奔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金融开放背景下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其分别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抗辩理由,若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担保人对债权共同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担保合同在约定不可撤销的同时还约定了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则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其对本案担保人主张权利。可见,本案各担保人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应按约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终字第47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2

 

6.借贷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债权转让不受保护——许凤诉谢桃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是合同法的规定。受让人受让的从权利虽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但如果受让的从权利其债权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其受让后的从权利仍然不受法律保护。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应对高利贷进行必要的干预,按国家规定严格禁止高利贷。

 

案号:(2012)浙湖商终字第419号;

2015)浙民再字第1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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