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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的过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553人看过

一、过错要件的证明以及与抗辩事由的关系
(一)过错事实的间接证明方式
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可以通过主张间接事实完成,被告证明没有过错的途径包括消极反驳与积极主张。
(二)我国侵权法上过错要件对违法性要件的吸收
我国学界对违法性要件有无必要独立于过错要件存在持不同意见,这一争议的实质并不是要不要对侵权行为做违法性判断,而是违法性要件有无必要独立于过错要件存在,即把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改为五要件。权威立法解读通常认为没有必要规定独立的违法性要件,过错要件吸收了违法性要件。
(三)抗辩事由对过错的阻却
我国侵权法并未把违法性作为区别于过错要件的侵权责任独立构成要件,既然抗辩事由能够阻却违法性,而过错又吸收了违法性,那么抗辩事由也就能阻却过错。
(四)过错与抗辩事由的对立统一性
无过错与法定抗辩事由的一体两面关系,是我国侵权法将违法性要件融入过错要件的自然后果。
二、传统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悖论
(一)过错与抗辩事由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
证明责任分配存在“法律要件说”与“事实分类说”两大流派。
(二)传统观点的悖论与矛盾
按照通说,一般侵权责任中侵权人的过错属于权利形成规范,证明责任由受害人承担,而抗辩事由属于权利妨碍规范,证明责任由侵权人承担。但如前所述,抗辩事由与过错一体两面,如果分别视为权利妨碍规范与形成规范,证明责任一分为二,势必陷入悖论。
三、过错证明责任统一归于侵权人的正当性
(一)证明负担的平等分配
侵权人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最大的质疑在于是否对被告施加过重的负担,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损害社会长远利益。
(二)“事实分类说”的支持
在“法律要件说”和“事实分类说”两大流派中,“事实分类说”印证了被告承担无过错证明责任的合理性,表明被告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并非不可接受。
(三)符合生活经验与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侵权案件,法院通常对于被告过错的认定非常简单,往往仅凭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径行认定侵权人有过错,相当于法官以侵权行为作为间接事实直接推导出侵权人有过错这一主要事实。
(四)英美法系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比较
由主张权利的人承担侵权人过错的说服责任,是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过错以及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一并承担说服责任。
四、过错与法定义务之违反
(一)法定义务违反与过错的一体两面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中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定义务违反证明责任分配通说及缺
通说认为,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此类侵权责任中侵权人的过错与违反法定义务一并视为权利成立要件由原告承担“被告未尽法定义务”的证明责任,似乎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悖论。
(三)侵权人承担已尽法定义务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对于承担法定义务的机构或个人而言,熟悉理解其法定义务、切实履行该义务并且留存好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备查备验,皆在义务人的可控范围之内,并非强人所难,在强调权责一致的现代法治社会更是应有之义。
五、严格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及证明责任
侵权法上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即便是最严苛的无过错责任,也存在适用特定抗辩事由而免责或减责的空间。严格责任不是完全不需要认定过错,而是可以理解为一种有限制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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