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来应收账款
未来应收账款分为二种:第一种是已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只要发生一定之事实(如一方的行为、时间之经过),债权即可确定的存在。基于继续性合同产生的债权就属于此类债权。第二种是没有基础法律关系,仅有发生将来债权之盖然性。此种将来债权又称“纯粹将来债权”。
二、附禁止让与特约应收账款
附禁止让与特约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禁止让与特约,是债务人对抗债权让与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三、虚假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的特征之一在于应收账款是保理债务的第一还款来源,其是否真实关系到保理商能否请求债务人清偿保理融资款。虚假应收账款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理商与供应商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签订保理合同。第二种情况是供应商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商未予审查或未予查实。第三种情况是债务人与供应商进行串通,对不存在的应收账款予以确认,保理商未予审查或未予查实。
四、结论
保理业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丰富的多元性和强烈的商事金融属性。一些供应商、保理商为了抢占市场先机,愿意基于未来应收账款、附禁止让与特约应收账款叙作保理,都有自己的内在和外在的判断,其愿意承担市场交易中的融资安排和信用风险,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同时,对于供应商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的虚假应收账款,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理论,但仅在二者之间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善意的保理商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虚假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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