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商品房市场的迅速发展后, 商品房预售与现房买卖都成为商品房市场中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及银行之间产生的纠纷增多。
案例
2012年6月原告韩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房,原告韩某于2016年诉诸法院,主张买房期间被告宣称手续齐全,其实五证都不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原告对所购房屋的建筑手续情况是明知的,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实为商品房预售协议,原告所购房屋至今未取得任何批准文件,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后被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经历数年却依然没有如愿住进新房,虽然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买期房前一定要注意下面这些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根据所建造的房屋的权利状态被分为现房买卖和期房(楼花)买卖。期房是指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或者虽然已经建成但尚不具备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条件的商品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否则合同一般不能有效成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卖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法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所以只要期房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开发商具有法律规定的售房资质,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具有一般合同的成立条件,在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上述案例中被告公司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的事实,欺骗购房者以达到卖方目的。法院认定被告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仍与韩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该购房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利息赔偿原告损失。
《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欺诈的四种情形,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预售方的原因造成房屋无法交付,违反合同约定,购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预售方如果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买房是我们生活中的大事,不要让你一辈子的积蓄付诸东流,可以委托律师审查和积极维权,规避一定的风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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