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批知名企业陆续被曝出大规模裁员新闻,引发社会热议:企业虽有权利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经济性裁员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仅将影响企业信誉与形象,更意味着巨额赔偿甚至行政处罚。
企业特殊情形下的“经济性裁员”,是指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抗击疫情时期,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克服经营困难的方案之一,法律予以允许。
案例一:李某于2010年3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底薪2700元。2017年3月23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公司岗位裁撤员工分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补偿金的通知》,载明将为李某计薪至2017年3月24日,补偿金金额为18000余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25元,工龄为7.5年,李某不服,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要满足以下情形:(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另外,要遵循裁减人数限制:只有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虽然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属于经济性裁员。偶尔裁减几人且不足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不属于经济性裁员。
本案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该市人社局出具的《企业实施裁减人员情况说明及裁减人员方案》、2013年及2014年税务鉴证报告、2014年至2016年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连年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此外,公司履行了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及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因企业承担了证明义务,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裁员行为满足条件、符合程序,故仲裁委最终认定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合法。
案例二:2011年11月3日,杨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上半年,公司因经营每况愈下制定颁行了《公司裁员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按原有员工数的40%上报裁员名单。2013年7月,依照该规定要求,各部门均裁掉包括杨某在内40%的员工。人力部门找杨某谈话,解释裁员是迫于公司的经济状况,属于经济性裁员,并告知杨某,30天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要满足的程序要件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具体为:“(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