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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还有赖于拥有适合其生长的社会土壤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破产清算 |474人看过

    如前所述,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还有赖于拥有适合其生长的社会土壤。

    然而一个现实是,全社会对破产制度的认知程度并不高。自1988年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施行至今,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践不过短短32年,而且破产制度实施前期,破产案件数量稀少,并未受到重视。破产案件数量自2013年才出现上升拐点,其中2015年受理破产案件3683件,而2018年受理案件就增长到了18823件,是三年前数量的5倍之多,也就是说我国的破产制度是在近几年才步入快速发展的阶段。这里不得不提到的一个背景就是,世界银行对世界各国营商环境的评测是促使我国大力发展破产制度的一个契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专门有一项关于破产的指标,包括破产回收率(收回债务占债务额的百分比)以及破产法律框架的保护指数两方面。而我国在这一项的得分并不高,为了打造市场经济主体的形象,我国开始强调营商环境,发展破产制度,于是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多个专门的破产法庭,制定了专门的破产指引,推行了关于破产的府院联动机制,也受理了大量的破产案件。
但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并不完全在于我们有多少个破产法庭,制定了多少部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对于破产制度的认知的提升。
过往的破产实践中,破产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多数案件结案周期在1年以上,债权人长期得不到清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债权清偿率低,债权人的清偿率普遍低于20%;
(3)重整成功率低,大量的重整案件严重超出重整期限却一直拖而不决。
     造成上述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债务人对于破产制度普遍认识不足,进入破产程序的时机往往过晚,不是到了山穷水尽之际断然不肯迈入破产的“深渊”,造成的结果就是很大一部分债务人虽进入了破产程序,却无产可破,本应扮演医院角色的破产法庭,结果多数情况下充当了破产企业的火葬场。
而问题解决的根本还在于提高全社会对于破产制度的认知乃至于认可破产制度,一方面债务人不再视破产为洪水猛兽,在满足破产条件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主动进入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给自身一个经济重生的机会,不至于拖到无产可破的境地;另一方面债权人要逐步抛弃“父债子还,连绵不绝”的债务观念,尊重并认可破产程序的处理结果。
      总之,我非常欣喜看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但我认为要让其良好的运行,还得回归到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本质,同时要着力于提升全社会对破产制度的认知。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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