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开始黄某某委托朋友张某某炒股,并于2019年1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一年期限的委托炒股合同,明确约定由黄某某出资300万元,由张某某负责炒股,利润三七分成(张某某享有利润的30%),但亏损由张某某全部承担。截止到2019年6月31日,黄先生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还有100多万元,亏损了将近200万元。自2019年7月初开始,双方就此结算问题协商未果,同时黄某某发现张某某还在为其他人炒股。于是,黄某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股票交易的亏损及利息。
1.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自然人之间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本案黄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首先,在投资理财受托人资质问题上,不论是炒股还是其他理财,受托人是否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特别许可?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在审判实务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形成不同的做法:受托人为证劵金融机构,未经许可原则上合同认定为无效;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如果不具备相应资质,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无效;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合同认定为有效,但个人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炒股或者理财,一般认定为无效。其次,在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方面,个人之间是否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保底条款呢?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和金融机构,比如券商签的委托炒股并有保本条款的,这一点法院看法是很一致的——合同无效。因为这个法律是有明文禁止的。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不过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不符合金融市场规律,会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过度失衡,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也倾向于认定为无效。即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原则上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这主要是考虑到保底条款违背了金融市场基本规律,容易诱导非理性的投资理财,引起市场泡沫,从而放大金融证券市场之系统性风险。在目前司法审判中,一旦保底条款无效一般将会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