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纠纷中,证据是很重要的。如果证据不足,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那么涉及房产纠纷的诉讼中我们主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房产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主体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2、事实证据:房屋权属证明即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有其它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证;出卖带租约的房屋,需提供租房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证;涉及交款的,提供相应交款凭证。
3、其它证据:其它能证明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的证据。
1、诉讼中应尽可能提供原始书证、物证,即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以原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没有原件,仅有复印件,又没有其它的证据相佐证,将不被法庭采信,也就无法证明想要证明的事实,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为在进行相关涉及房屋的活动中,要注意保存好来往书信、文件、凭证等的原件,以便将来发生诉讼争议时向法庭提交。
2、争议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为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合同约定将成为认定争议方责、权、利的主要依据。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才能对房产诉讼争议结果有较为准确的预期。合同审查的要点:签约各方的主体资格、是否有签约能力;合同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实质要件是否合法;合同履行过程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是否有变更,变更是否有依据。
3、房产争议中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目的在于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记载而得以固定和保护,以免发生日后当事人因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导致证据缺乏,使本可查明的事实无法查明。房产诉讼中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参加诉讼,且有可能转移、毁灭证据,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中我们常听到一句名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和证据是法官断案的两把尺子。哪一方在诉讼中保有充分证据,能够还原再现原始案件事实,哪一方就有了更多诉讼主动权。因此证据在房产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在房产诉讼之前准备充足的证据十分重要,可以说是房产诉讼的核心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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