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作为行使婚姻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但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因此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认定。总体而言,对于撤销婚姻疾病的判断,应当以“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知情权、可以推定一般此种情形下对方知情则不会结婚”为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一类是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型,指出生前或出生后产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另一类是情感障碍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
第二,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第一类是性功能疾病,即一方存在导致性障碍、性无能的疾病。第二类是影响生育的疾病,区别于前者,它强调影响“形成胚胎”的重大疾病,如精子无活性等不孕不育问题。
第三,高风险遗传性疾病。常见的高风险遗传性疾病包括: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或隐性遗传病、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以及一些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又不能治愈的罕见严重遗传病。
第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其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除此之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即便已经结束隔离期,但尚未治愈的或者已治愈但会有并发症的,均是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