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传承与发展。其最大贡献,是贯彻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一般规定中明确“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落实于具体规则之修改。
婚姻始于结婚,婚姻保护始于对结婚门槛之要求。一方面,立法者承继以往规定,设置结婚登记、一夫一妻、血亲禁婚、法定婚龄等底线要求,在婚姻保护背后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求得平衡。
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强化保障个人之结婚自由。在实体方面,曾经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论婚后是否治愈,均不再是婚姻无效即结婚行为无效的理由。只有当“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即构成恶意欺诈,显著妨碍另一方的结婚自由时,后者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从婚姻无效到可撤销,这是对结婚自由的保障:只要双方自愿,任何疾病都无法阻止男女双方进入婚姻;甚至即使有欺骗,只要当事人接受,法律就不强加干预。
在程序方面,撤销婚姻的请求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从行政撤销和司法撤销“双轨制”,到统一的司法撤销,不仅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意味着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