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韩某与许某结婚后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其中约定双方自结婚登记后,不得与异性发生婚外情等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后许某发生婚外情,韩某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离婚。
上述案例即是一例以终止婚姻关系为违约后果的忠诚协议,即一旦出现不忠诚行为就终止婚姻关系。本文认为,尽管这类忠诚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原因在于违反忠诚协议即离婚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在我国离婚只能是夫妻协商一致离婚,或者是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不存在因为违反约定而产生离婚效果的情形。《婚姻法》第31、32条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如果与之相冲突,则协议无效。因而,此类忠诚协议中对于不忠诚即无条件离婚的约定应属无效,并不能当然地产生离婚效果。不过,虽然协议无效,无法直接产生终止婚姻关系的效力,但是法院可以根据这一协议来判断当事人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婚姻法》32条第5项为兜底条款,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规定可以解释为该项所说的情况,由法官决定是否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