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不少人称其“限制了解除婚姻的自由”,但它真的是公共利益对私人自由的限制吗?
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为爱情提供了一种制度性解决方案,婚姻关系不仅只负责提供当事人间爱的心灵体验,还负责提供某些社会功能。离婚冷静期看似牺牲了即时结束婚姻的“自由”,但其实也提供了对婚姻双方自由的绝佳保护,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冲动地结束婚姻为双方都施加了额外的成本。
一旦迈入婚姻的围城,每个人都必须承认它不可能被看成纯粹的契约。首先,婚姻受益于长期的承诺。其次,任何协议都无法穷尽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正是因为婚姻中的权利没有普适性正确标准,亲密关系才特别容易培育失望和冲突,经常使两个亲密无间的人突然间产生了对立而放弃了白头终老的目标。
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婚冷静期”意在为处在对抗情绪中的夫妻提供了一定的调适余地,让双方尽量理性地考虑长期“合作”的基础是否依然存在。任何长期的亲密关系里,失望与无力感都必然存在。能否不断找到新的共识,要取决于两个人是否在关系中不断调整预期、抱着开放性学习的心态审视冲突。法律规定的30天冷静期,并不能除掉真正的情感裂痕,也不能阻止一个坚定的人奔向新的幸福,所以我们不必恐慌法律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