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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情形下的解除相关法理分析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816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僵局,如果确实需要让合同解除,在现行法中是否有应对手段?在发布的最高院指导案例之一中,山西省高院和最高院认为,在本案合同效力既定的情况下,双方都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原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该情形下,应当解除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首先,在租赁合同,虽规定了若干特殊法定解除原因,但在本案情形尚无法使用。故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在合同法总则中寻找出路。可能的基础大体包括:其一、合意解除其二、约定解除其三、因违约之法定解除其四、因不可抗力之法定解除。就所举案例,作为合同履行障碍直接原因的工人维权停止生产(罢工)纵然算是不可抗力,也只是导致本案合同一时的不能履行,并非永久不能履行,因而,原则上尚不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均未选择不可抗力支持其主张解除合同,也反映出在当事人的心中也是不能或不愿借助不可抗力解除。从最大程度地在法律效果上对自己有利出发,双方当事人均选择主张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可是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双方虽均存在违约行为,但都未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应认定构成根本违约。至此,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原因。至于情事变更,在该案两级法院审理中,当事人没有提及,法院也没有考虑。事后来看,即便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情事变更规则,似乎也难构成情事变更。至此可见,在现行法框架下,无论是一般法定解除还是司法解除,均不足以解决问题加之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故唯一剩下的只有合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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