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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因见义勇为受伤视为工伤吗??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4人看过

最高法裁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是特别指明在抢险救灾活动中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视为工伤。张诗春在救助他人中受到伤害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张诗春对一同前往的遇险同伴实施救助,并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最高法院的批复也认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实施自愿救助行为造成自己受伤的,如有关部门未认定其实施救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即不属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行为

首先澄清了条款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倡一种文明的精神风尚”。同时也说明条款专门列举“抢险救灾”这种情形是为了人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的立法精神,表示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可以视为维护他人利益、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鉴于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种类很多,条例不可能都一一列举出来,便只点了“抢险救灾”这一有代表性的行为。其次,强调说明“虽然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与职工的本质工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但这种行为社会应该提倡,他们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相应补偿”。因此,他的行为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该项条款的立法本意的,是社会应当提倡和褒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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