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645人看过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适用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取决于由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会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这一点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比如提出苛刻的用工条件或制定政策故意刁难劳动者,迫使劳动者不得已而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仅有损用人单位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构建诚信和谐的社会劳动环境。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月工资为计算标准,虽计算简便却也显得比较笼统,并没有综合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以及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年龄相对较大的劳动者比起年龄小的劳动者往往更难找到下一份工作,从事不同职业的劳动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不同的潜在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年龄、从事的职业风险等因素,达到实质公平

非全日制劳动者通常也会被称作小时工。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将非全日制用工涵盖在内,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同样属于劳动者,同样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所以理应同样得到保护。相较于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处于一个更为弱势的地位,由于经济补偿金制度未涵盖非全日制用工,导致用人单位往往能够随意解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而无需担心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不利于保护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