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履行终止期限,其履行终止期限有两层含义:其一,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无终止时间,当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终止;其二,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不管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除了不适用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情形外,并没有其他的“特殊”,同样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并没有细致的规定,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作了更加细化、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方式可以分为约定订立、法定订立和视为订立三种情况。
1.所谓约定订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国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法定订立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一订立情形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意思自由,但不排除劳动者的意思自由,也就是说,当法定订立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者选择后者时,用人单位再无选择的余地,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该劳动者工作的第二年起,可以看做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没有“白纸黑字”,则往往各执一词,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