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劳务派遣制度下,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无法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是与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而往往派遣机构下的派遣工人数众多,员工往往只能享受最低限度的保障,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之间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派遣员工的用工期也相对较短,因此绝大多数用工单位并未给派遣工提供与正式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且差距巨大。因为劳务派遣岗位具有“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所以这些岗位的人员流动性强,不属于一个企业的核心岗位,因此也得不到企业的重视,而且替代性很高,在这些岗位就业的人员往往经过简单的培训就能很快上岗,专业性不强,以上特征决定了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受到的重视程度不高,被视为“临时工”,自然也不会有相关晋升机会及晋升空间,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有着巨大的偏差,甚至还受到正式工的歧视,因此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内基本没有什么福利待遇,只有一些最基本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