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婚姻家庭事务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我国不但在民法典中编制了婚姻家庭编,而且对婚姻关系中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制度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还在刑法中也设有重婚罪,对于严重破坏家庭的行为会进行刑事处罚。
其次,我国所说的婚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有离婚自由呢。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是可以随心所欲,想结就结想离就的离,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例如为了报户口而“假”结婚,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的案件。在法律的层面,结婚和离婚都不是儿戏,只要结婚了,那么夫妻双方就会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了很多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例如夫妻之间的扶住义务,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利,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我国都默认夫妻财产共同制;而离婚了,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也都是白纸黑字,不是孩子们过家家的道具,所以也是字字珠玑,掷地有声,千万不可以草率。
再者还有男女平等也是我国的一条基本原则。男尊女卑已经是旧闻,但在很多地区还是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这条法条就是在提醒大家,男人和女人在婚姻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人不应该因为自己的性别而在婚姻家庭中被区别对待。
最后,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这条原则也在民法典其他的条文中有许多具体的体现,例如对于孕产哺乳期的妇女婚姻保护的规定、对于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的规定、考虑子女抚养问题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人在生活照顾和遗产份额上的规定等等。要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将有利于法院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时,更有理有据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