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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康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2006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姻初期夫妻双方的感情还不错,被告于2007年、2014年两次怀孕,两次做流产手术,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6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在法庭审理中诉称,被告两次怀孕都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而私自做流产手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没有一点改善,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说到,原、被告双方仍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双方是否准予离婚,主要是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虽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方关于生育子女的想法产生了分歧,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且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一直分居生活,没有履行应该有的夫妻义务,可以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现原告提出离婚,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康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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