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幼儿园,秦某主要是以技术进行出资的,而王某是以货币出资的。
双方合同约定,王某向秦某支付定金,秦某在合伙协议签订后60日内负责办理场地承租的签订事宜。如果秦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则需要双倍返还王某的定金,如果是因为王某的原因而终止合作的,定金是不会退还的。
签订协议之后,王某向秦某支付了定金,秦某并没有在60日内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于是王某将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秦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秦某没有按照合伙协议里的约定,来完成幼儿园场地租赁的相关事情,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了,应当按照协议中关于定金的约定,秦某应该双倍返还王某定金60万元,所以对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如果当事人又约定了违约金,还约定了定金的话,一方违约时,对方是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现在王某已经选择适用了定金条款,那么就不可以主张违约金了,所以对王某要求秦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