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民法》第1067条规定,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其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索取抚养费。对未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在“一个前提、三种情况下”被精炼为。
一是父母具有给付能力,三种情况是:(1)没有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尚在上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因为这一条款没有区分学校所接受教育的范围,因此,在成年儿童在学校学习时,常常会根据该条款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这显然不符合学历教育的现状。参与自考、成人教育和网络大学等教育形式的成年子女本身并不需要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可通过劳动收入自食其力,甚至是全职的成人大学生也完全可以以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勤工俭学等形式独立完成学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将失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被《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确定。
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进一步限制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在学校接受了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另一种是由于非主观原因,如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在此,高中学历教育通常是指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专、技校等水平相当于普通高中学历教育。
学生要求家长支付学费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况:1.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2.18岁以上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读书,高职、中专、技校等学校的学生;3.成年子女已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以维持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