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一种情况,“有婚者与另一方同居”是一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实质内容和实质上的重婚有何不同?
重婚分为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在法律上,如果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虽然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是否可定罪处罚的批复》,经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应当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通过法律规避,在婚外同居时,既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民法》第1042条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同居”。所以,“有配偶者与另一方同居”的事实重婚,是以夫妻之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那么《刑法典》不会受到惩罚,而是被民法所禁止。(a)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婚姻以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同住一方,与他人同居,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原因,无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