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负有个人债务,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请求返还所欠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将所借的款项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如下:2020年7月30日,乙男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3月30日,为购置502室房屋向妈妈借款6万元。”乙男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确认。2016年3月30日乙男的62×××20账户存入现金60,000元。乙男与乙女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甲女系乙男之母。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乙男和乙女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认为:甲女与乙男之间的借贷关系于2016年3月30日生效,乙男与乙女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是乙男的婚前个人债务。甲女认为60,000元借款系其为乙男买房所用,但乙男收到款项后将部分款项用于转账支取另做他用,该款项并未专用于支付购房款。乙女未在欠条中签名,且对借款提出异议,乙男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女要求乙女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的此项规定显而易见的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若夫妻一方无受益于或者甚至不知道另一方的婚前借款,还要为其债务买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是婚后的一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很难认定为共同债务。尽管实践中难以举证证明,但是依照法理,公平原则不会让无辜之人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