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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以及增值收益的性质如何?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但是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一方全资购买的房产,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在婚后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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