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某和王某是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并且婚内还购买了一套住房,是登记在一家四口的名下。2018年 2月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王某和孩子,而债务是由裘某负责归还。由于房屋存在司法查封的缘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孩子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到王某还有两子女的名下,变为三人共同共有。
裘某进行应诉以后,同意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该起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裘某的债权人李某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李某在庭审中说到,自己和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因为裘某没有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现在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而裘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存在转移裘某名下财产的嫌疑。所以要求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分割方案,要求原被告四人进行均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后,查明李某和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是在2017年 10月立案,12月法院对裘某名下的共有房屋出具了财产保全的裁定。2018年 2月,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在已知债权人起诉并且该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和王某签订了自愿放弃房屋产权,承担所有债务的离婚协议,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裘某放弃了共同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对第三人李某实现债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而且除了该房屋以外,裘某的其余财产没有足够可以支付给李某的。李某也说道在另外的案件中也没有拿到款项,虽然法院查封了裘某名下的一辆车,但这也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且裘某向法院明确自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因此,李某请求撤销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内容的理由成立,依据充分。法院判决撤销了裘某和王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裘某放弃房屋部分所有权的条款,该房屋由裘某一家四口各占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