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金钱之债为标的的民事判决中,为促进当事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更好的保护胜诉方的利益,判决中通常会注明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此处的“加倍”并非很多人理解的将一般债务利息乘以2,而是有法律特殊的规定予以明确其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例如:某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张三应向李四支付债务金额本金为10000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若张三截止2023年1月10日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则此时李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计算方式为:(1)一般债务本金10000元;(2)一般债务利息=本金(1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三)?延迟履行期间(10天)=30元;(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10000元)?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10天)=17.5元。(1)+(2)+(3)=10047.5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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