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XX,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被告:王XX,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XX。
被告:王X,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XX
被告:郭XX,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雷X,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西XX。
法定代表人:吴XX,公司董事。
原告董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王XX、王X、郭XX、重庆XX公司、赤峰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XX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