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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今天你带娃了吗?

2019年04月23日 | 发布者:王嘉瑞律师 | 点击:403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骑共享单车,今天你带娃了吗?最近共享单车可谓风靡全国,就连咱们泰安的大街小巷也少不了它的身影。它给市民带来的便捷毋庸赘言,但是,有很多市民带孩子出门,也想骑共享单车,孩子无处安置,索性就将其放进了单车前端看似很结实的车筐


骑共享单车,今天你带娃了吗?

 

最近共享单车可谓风靡全国,就连咱们泰安的大街小巷也少不了它的身影。它给市民带来的便捷毋庸赘言,但是,有很多市民带孩子出门,也想骑共享单车,孩子无处安置,索性就将其放进了单车前端看似很结实的车筐里。孩子在车筐里视野开阔可以看风景,大人也可以盯着前面的孩子,防止孩子在车上乱动,看上去似乎一举两得。

所谓“居安思危”,这样做的隐患您是否考虑过呢?仔细分析一下,且不说迎面有机动车或者自行车撞到,单说如果孩子乱动,或者车筐承重不良导致脱落,孩子是非常有可能被卷入单车车轮的,这时候如果出了危险,家长是否能找共享单车公司赔偿呢?

有人说共享单车没有在前面车筐上尽到提示义务,如严禁搭载儿童,也未做任何使用说明,更没标注载重,如果孩子乘坐,车筐松动或者脱落而导致儿童受伤,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人拿出超市的购物车来类比,超市购物车的坐板上一般都会标明儿童乘坐的位置、方法以及禁止事项的提示,而且超市购物车一旦出现故障造成儿童受伤,超市一般都会给予相应的赔偿。然而,这些理论同样适用于方兴未艾的共享单车吗?

我们先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市民骑乘共享单车,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即共享单车公司将单车交付给骑乘者使用,骑乘者支付租金。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共享单车公司和骑乘者都有何种义务呢?《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向骑乘人员提供单车,保持单车能够正常骑行,并且符合有关质量规定,能够保证骑乘人员在正确使用单车情况下的安全。
  《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对于骑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共享单车,如果与共享单车公司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该按照共享单车本来应有的性质使用,那么共享单车能否载人呢,车筐的性质是否因为没有任何说明或者提示而可以搭载儿童呢?这恐怕是不行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规定:“(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车除非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是不能附载儿童的,所以,共享单车没有安装固定安全座椅,当然不能附载儿童。

由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共享单车骑乘人搭载儿童,是不符合租赁物使用性质的,由此造成的损害,理论上当然不能向共享单车公司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而且,如果孩子将车筐损坏,共享单车公司还可以要求骑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回到那个用超市购物车类比的例子,超市购物车是超市给顾客提供的购物用具,超市对于顾客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超市顾客以及其孩子发生安全事故,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共享单车使用人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是完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

因此,正确使用共享单车不妨从杜绝车筐载娃做起!道路安全无小事,爱护孩子,安全骑行,不要忽视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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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瑞律师,咨询热线:13615387581(同微信),曾长期服务于国企法务部门,积累了大量的相关经验。成为专职律师后,踏实立足于基层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现担...[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