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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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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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纠纷:成功为我方当事人拿回两千多万元租金,并且十四万元律师费成功由被告承担。

发布者:张宗慧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慧,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R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R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R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甲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R建设向原告支付租金21592841.22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及逾期利点确定方式为:违约金以21592841.22元为基数按照目万分之八计算,逾期利息以21592841.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未补足的保证金2750400元及违约金163959.27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4日,自2021年9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会以逾期未补足的保证金27504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名义货价1000000元、律师费140000元;2、确认在被告R建设所欠原告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前,《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3、判令原告对被告R置业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街**号**号楼(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R置业质押的应收账款(被告R置业对郑州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其位于R大学城生活园区13号餐厅享有的预期承包经营管理费及设备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R实业、王某高某为被告R建设因违约产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5日,河南G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被告R建设签订编号为************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和编号为************(1)号《买卖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G公司向被告R建设购买《买卖合同》中载明的设备,然后再出租给被告R建设使用,被告R建设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33004800元,租金年利率为6%,租赁期问为3年、每年还租期数4期,共计12期,起息日为2020年6月17日。同日、G公司分别与被告R实业、王某赵某高某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R建设签订的ZLCO1D012006002-SL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所有债务,包括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名义货价、保管抵押财产产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R置业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以其对郑州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预期承包经营管理费和设备费(应收账款),为************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同时,R置业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街**号**号楼为被告R建设《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做抵押担保。2021年6月2日,原告与G公司签订《租货资产转让合同》,约定G公司将************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收益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向承租人、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进行了通知。原告依法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上述所有合同签订后,G公司向被告R建设足额支付了租货物转让价款,租赁物由被告R建设占有和使用至今,G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现第四期租金2750400元已于2021年6月17日到期,被告R建设一直未支付,原告扣划其保证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剩余未到期租金提前到期并支付。因此,被告R建设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未到期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当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及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租赁物接受确认单、股东会决议、转账凭证、保证合同、应收账数质押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租赁资产转让合同、租赁资产转让通知书回抗、照片、法律事务合同、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R建设将其所有的建筑设备出卖给G公司,并由G公司出租给被告R建设收取租金,观方为此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且被告R建设向G公司出具了《设备所有权转移证书》,确认租赁财产权属已转移至G公司,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登记,双方间的交易具备融物的属性。故G公司与被告R建设之问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G公司与原告订了《租赁资产转让合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债权受让人,故原告有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R建设依约支付了租赁保证金300万元,足额支付了前三期的租金825.12万元,并于2021年9月9日支付2万元、2021年9月17日支付9.5万元、2021年10月21日支付11.5万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R建设应于2021年6月17日前支付第四期的租金275.04万元,于2021年9月17日前支付第五期的租金275.04万元,若发生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原告有权以保证金冲抵被告R建设的任何欠款并有权要求R建设一次性支付全部已到期的租金及未到期的租金。故扣除租会保证金300万元及2021年9月17日前支付的11.5万元后,被告R建设尚欠原告租金2163.86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的途期利息,因租金中已包括租息,对逾期利息不再重复支持。故扣除2021年10月21日的11,5万元后,被告R建设尚欠原告租金2152.36万元,被告R建设虽主张应在租金中扣除已支付的服务费180万元,但其在签订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用及金额,且被告R建设另行签订了《服务协议》明确认可G公司提供了市场信息交流、业务产品咨询、行业竞争分析、财务管理咨询等服务,涉案180万元款项亦系在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支付,故对被告R建设关于在租金中扣除180万元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虽约定被告R建设未按约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或其他敦项,名义货价由100元变更为100万元,但该约定实质系具备违约性质的条款,故对原告主张的名义货价,应以合同约定的100元为准。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R建设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赛、律师等,根据原告提交的《法律事务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费14万元,其要求被告R建设向其支付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问届满之日起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会是弥补资金不能按时收回而设立的教济措施,具有补偿的性质,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原告诉请的违约数额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以2152.36万元为基数,自原告主张的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152360元(21523600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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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七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R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523600元、名义货价100元、律师费140000元及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1523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152360元);

二、被告河南R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甲高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A(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河南R置业有限公司对郑州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预期承包经营管理费及设备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A(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南R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街**号**号楼(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数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A(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宗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执业十年间,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5
  • 擅长领域:继承、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