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中,劳动者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一方面单位不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想要获得工伤待遇必须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而这首先要证明的也就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事实上,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
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鉴于如果劳动者自行申请认定会出现困难,上述通知还明确(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单位需配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