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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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作者:齐雪红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3次举报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条件:

  第一、确需裁减人员;

  第二、提前30天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

  目前,北京劳动部门尚没有批准一家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现在.com公司裁员,通常是用与员工协商方式进行的。

  员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据前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功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处在怀孕期、产期或哺乳期。

  这里提醒大家的是,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齐雪红,女,汉族,群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在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29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