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岁女童被保姆独自留在电梯后坠楼身亡案”最新消息,保姆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一审法院判决保姆梁某花赔偿原告25万元,驳回了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等赔偿诉求,也没有支持对其他六方的侵权责任认定。保姆女儿自愿赔偿20万元,对此,解女士坚决拒收,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法院为何不支持原告部分诉求呢?
法院认为,原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仍应在刑事案件已判决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鉴于梁某花因本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判处刑罚,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张法院予以驳回,酌情确定梁某花向原告赔偿25万元。而房产公司楼盘设计施工符合规范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在住户室内,物业公司对未侵害小区公共利益的房屋室内装修难以监管,对事故的发生亦没有过错。所以都不用赔偿。
如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一个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附带民事诉讼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物质赔偿,另一个要求精神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如果处理呢?
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而不能在受理诉讼后,下判决仅支持物质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就某件事情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件事情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范围内的,那法院应当受理,也必须受理;如果这件事情不在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范围内,那法院就不能受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仅对物质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就是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整个诉讼是没有权利进行审理的,有权利做的只能是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若不是裁定不予受理,而是判决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根据都是存在与实体法中的,而不是在程序法中,附带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我国的民事实体法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受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根据,那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能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就引申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如果把不予受理的规定当作判决不予支持的依据,那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这个判决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还有种情况是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不应该受理的,应当以裁定的形式来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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