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菱玩短视频App时认识了29岁的陈某,因学业压力、父母离异等,小菱厌学逃课,陈某获取了小菱的好感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小菱不到14岁。之后陈某将其带去KTV陪客人喝酒,还安排小菱到酒店卖淫,导致小菱被于某强奸。一审法院以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小菱父亲从未放弃申诉,在陈某刑满释放前十几天,中院决定再审本案。
检察院再次起诉时认定陈某为于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三罪并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共犯论处。本案原起诉中并没有认定陈某为于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作出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就属于陈某的漏罪,因此检察院才会再审时补充起诉的。综上,再审法院以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均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强奸罪判刑3年;三罪判罚后决定执7年;于某则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目前,陈某已上诉,二审还在审理当中,让我们随时关注。
什么叫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第362条第2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有偿性陪侍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陈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此违法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如何量刑?
未满14周岁幼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刑法对其实施特殊保护。即不论未满14周岁幼女当时有没有反抗,男方明知其年龄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一律根据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处3-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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