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嵩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在XX公司工作,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XX公司欠王XX工资未付。因拖欠工资未付,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梁XX便向王XX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承担支付王XX工资义务,并约定了支付日期。梁XX的上述承诺行为,表明其愿意加入债务,代替XX公司向王XX支付工资。梁XX没有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XX要求梁XX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王XX工资140600元及占用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