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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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140600元及占用费

发布者:杨嵩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在XX公司工作,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XX公司欠王XX工资未付。因拖欠工资未付,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梁XX便向王XX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承担支付王XX工资义务,并约定了支付日期。梁XX的上述承诺行为,表明其愿意加入债务,代替XX公司向王XX支付工资。梁XX没有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XX要求梁XX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王XX工资140600元及占用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杨嵩律师执业于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对于民事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且从事多年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