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嵩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6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0月9日上午,原告驾驶A牌二轮电动车沿分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遇到被告驾驶B牌三轮电动车位于道路北侧的家门口驶向公路,双方车辆在道路中心向北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5日,监利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监利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18462.53元(含被告垫付4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7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90日。原告系监利市分盐镇三和村(原胭河村)村民,在家种植水稻为生,以种植水稻作为生活主要来源。
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参照2020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湖北省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审判实践,本院确定有:1.医疗费18462.53元;2.后续治疗费1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11日×50元);4.营养费2700元(90日×30元);5.误工费17684元(35859元÷365日×180日);6.残疾赔偿金75202元(37601元×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9.鉴定费2280元;合计136878.53元。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X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X赔付78127.12元(户名:吴新香,账户:622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监利市周沟营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