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17年8月3日申请人在单位搬运东西时,不幸右脚被铁块砸伤出血。然发生事故后,单位并未第一时间将申请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到8月4日,申请人因疼痛难忍才到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2、3、4趾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单位支付了医疗费和手术费用。治疗结束后,申请人就回到老家休养,在休养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但单位不予理睬。后申请人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谁知单位不仅不同意赔偿同时还否认申请人是工伤。申请人无助只能找到我来寻求帮助。在和申请人沟通和了解到案件情况后,与申请人分析利弊接受了委托,为申请人申报工伤。
【申报工伤】在申报工伤的过程中,我们又陷入了困难,因为单位发放工资全部是现金,没有银行流水,没有缴纳社保,同时单位的工人也不愿意替申请人做证,连申报工伤一度出现了困难,但我们没有放弃。我们以申请人的名义向工伤认定科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工伤认定科比较慎重依法向单位进行了调查。后工伤认定科向我们展示了两份书证,一份是收条一份是证明,收条中载明的内容是申请人收到单位的工资数额,证明载明的内容是申请人受伤是在家中受伤与单位无关。拿到上述证明在与申请人核实时,申请人均说明没有收到过工资同时也没有认可是在家中的受伤的事实。工伤认定科据此拒绝申请人申报工伤。工伤认定陷入僵局,据申请人回忆,上述两份书证确实是申请人的签名,但是签字的时候上面根本没有内容,原来是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单位为逃避责任以为申请人申报工伤的名义,让申请人空白纸上签字。在这过程中,我们动员申请人去报警,单位存在伪证之嫌。工伤认定科经过我们的合理解释,便向单位的工人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因单位对工伤认定不符,对武进区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经鉴定申请人致残程度为十级。
在一审过程中有个插曲:我们提出对两份证明真实性提起鉴定,要证明签字时间与上述内容打印时间不符进行鉴定,但法院告知我们这种鉴定没有办法做,但我们还是坚持了鉴定的请求。谁知,在通知单位鉴定的过程中,单位声称两份证明因保管不善无法鉴定。因为鉴定不能单位承担了不利后果。整个案件一波三折,历经2年多时间,申请人最终拿到了赔偿。
【律师分享】通过这个工伤赔偿案件,不仅考验的是我们律师的专业性同时也考验我们办案一如既往维护我们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的坚定性。同时,告知我们劳动者在平时一定要注重搜集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去就医保留就医材料,在单位未及时处理时可以报警留存报警记录作为证据。单位在要求签署协议或者收条、证明等内容的纸质材料时,一定要读懂内容,不要在空白纸质的上随意签名,要注重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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