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了两件劳动案件,一个案件是代理了单位还有一个代理了劳动者,两个案件都以调解结案。
一个案件的案情是:A单位与B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因A单位在各县市设立的门店较多,因此管理不集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A单位人事直接将劳动合同统一寄发给门店店长,安排下面的员工填写,因劳动合同有封面,店长将员工C的名字直接填好交由C,但是其中有个字写错了,员工C拿到劳动合同后填写了家庭住址,但最后一页处没签,在统一上交时,店长擅作主张把员工C的名字签上,还是写错的。员工C于2018年5月因家中有事提前一月主动申请离职后,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不久后以上述理由向劳动仲裁提起了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和其他相应的经济补偿。经过仲裁、法院审理后,针对上述劳动合同我们亦提出了抗辩理由和意见,在签订后面一份劳动前A单位与C有过一份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根据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认定。虽然该主张C没有的到支持,但通过签订劳动署名的不一致导致引发的问题值得A单位深思。
另外一个案件是:当事人A找到我一直咬定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要求B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我们根据他的陈述依法向劳动仲裁提交了申请,然在开庭过程中,B单位拿出了一份由A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过笔迹比对,我们很明显看出确实是A的笔迹,但是A一直矢口否认声称B单位伪造模仿其笔迹,同时陈述该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不是A所签。因仲裁过程中没有无法启动笔迹鉴定,仲裁委建议我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提出。考虑到时间成本和各种因素,经仲裁委的调解和我们的努力下A与B单位达成了调解。
上述两个案件都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瑕疵和不确定引发的仲裁,虽然最终的调解结果双方都予以了接受,但是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作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阅读劳动合同中条款内容约定,不要单纯只在每页的最后签字,单位在收回劳动合同存档时也应仔细核对前后名字一致,才能真正避免再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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