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以及参加刚才的庭审,已经全面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AA构成伪证罪定性无异议,现就本案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AA主观恶性不深,既未经过精心的策划,又未采取卑劣的手段。
被告人AA与BB之间一直存在经济往来和合作,BB差欠AA借款,两人合伙买打桩机,两者都是客观事实。案涉的十多万元的实际用途是基于BB自己的真实意思,在案件发生后是投资款还是用于偿还的借款,BB也没有明确才会使AA主观上陷入认识错误,导致口供出现矛盾。
通过调取被告人AA与BB的201X年X月份的通话记录次数来看,被告人AA亦没有恶意追求陷害BB的结果,主观恶性不深。
二、被告人AA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在BB被抓获后,被告人AA也在第一时间积极通过CC向DD偿还借款9万元。
三、被告人AA从归案后到今天的庭审都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AA社会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应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AA从无前科劣迹,社会表现一直很好,且系初犯,依法应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一直不佳,曾于201X年X月份、201X年X月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浅表性胃炎,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
综上,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且长期在外从事建设工程行业,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上有需人养老的父母,下有子女需要抚养。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其特殊情况,能够酌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够在家照料小孩,赡养老人。
以上量刑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