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迟延交货的问题
对于发货时间,双方从未进行明确约定。2024年1月10日,被上诉人保证20天内发货,是基于正常定作、可以运输的情况下估算的大概时间,同时被上诉人也只是转销售。2024年2月17日发货,系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案外人沟通后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迟延交货一说。
一审时,对于发货问题被上诉人也做出了解释,因上诉人一开始定做滚筒尺寸和型号错误,在错误的前提下又不同意再支付1万元定金加急定做导致时间一再拖延。定制好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找车辆运输,由上诉人支付运费。但因临近春节,案涉机器超高需要找大板车运输,没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经过沟通,年前就没发货。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从2024年2月1日以后至2024年2月15日期间就设备发货问题双方没有过沟通。2024年2月15日(正月初六),被上诉人又联系找车子,找好车子后和上诉人、案外人王健确定好 2024年2月17日(正月初八)发货。从上诉人收到机器后立即支付货款、支付运费、案外人接收机器、收到机器后安装调试,都可以说明上诉人和案外人都已经实际接受了机器,不存在迟延履行一说。
二、对于设备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问题
上诉人陈述的“如今后又出现漏油问题,势必构成安全生产威胁”“合理的重大不安”来进行解除的说法不能成立,这完全是上诉人单方故意夸大案涉机器的危险性要求解除的不合理的说辞。
首先,案涉设备还在安装阶段,并没有进行使用无从谈起生产,既然是安装阶段,发现问题完全可以解决问题。其次,从上诉人的举证来看无法看出案涉机器问题由被上诉人造成。安装操作、运输途中、拆卸机器等都有可能造成机器产生问题。再次,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上诉人称机器有问题后,被上诉人也一直在积极处理。被上诉人邮寄了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提出了派人修理的方案。在要求派人修理时,上诉人又提出逾期完成被上诉人需承担每日违约金5000元不合理要求。上诉人不配合,一味要求被上诉人退机器。最后,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上诉人陈述的问题并不必然无法修复导致合同目无法实现,达不到法定解除条件。双方对于解除问题也没有约定。因此,上诉人的说法不能成立。
三、对于运费也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在交付复料机时,双方就已经约定发货运费由上诉人承担。在之前的定制机器中也是由上诉人支付运费。对于退货的运费,因上诉人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被上诉人也不存在过错,退货的运费也不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在要求退的同时还在闲鱼网和复料机群中售卖说明从客观上也接收了案涉机器,认定其为合格产品。现在还诉讼要求退还设备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