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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件离婚代理词

2026-03-03

发布者:仇伟华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3日|分类:合同范本 |130人看过举报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1、原、被告双方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便同居生活,原、被告缺乏了解,且被告脾气暴躁易怒,经常为了琐事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婚后被告很长时间内都在外打工,两人聚少离多感情也无法升温。被告在打工期间还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清不楚的关系长达10多年,逢年过节也不回家。在五六年前,被告更是多次主动要求与原告离婚。在本案起诉时,被告也多次陈述要与原告离婚。

2、结婚后,双方因琐事吵架时,被告多次在言语上以“打死”“弄死”威胁原告、对原告人格上进行侮辱,同时还对原告存在家暴行为。2023年5月27日,被告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上多处受伤、流血,使原告卧床休息了很长时间。此次家暴,还是婚生子报的警,被告这种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儿子全程目睹阻拦,但却无法阻止被告的施暴行为。这不仅对原告是一种伤害,对儿子也是一种伤害。夫妻双方的矛盾已无法缓和,内心上原告也无法再原谅和接受被告,坚决要求离婚。

3、目前,三个子女也都支持原告离婚,不愿再看到原告被被告伤害。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目前两个婚生女均已成家,儿子虽未成年但已16周岁,儿子也愿意随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应按照法定标准承担抚养费。

三、关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共同财产轿车一辆,车辆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恳请贵院采纳原告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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