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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王XX与王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仇伟华|时间:2020年08月20日|2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仇XX,被告王XX、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XX于2004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周XX在借款时系王XX妻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王XX及周XX拒不归还。
被告王XX辩称,王XX主张的借款事实不错,但我的鱼塘已经被周XX出卖掉,本案欠款应由周XX偿还。
被告周XX辩称,我在与王XX共同生活期间,未向王XX借款,法院在我们离婚时也没有确认,而且本案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XX与周XX于1999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06)都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该判决书中因双方对主张的债务证据不足而未予支持。另外,王XX在该离婚案件中系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王XX因故意伤害周XX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04年6月30日,王XX向王XX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未载明借款用途,亦未载明借款期限。王XX在庭审中表示该款用于其承包的鱼塘养殖。
庭审中,王XX表示其曾于2007年、2014年分别向王XX索要过本案借款,王XX表示王XX曾于2013年、2017年向其索要过借款。王XX表示对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其也愿意偿还此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对于王XX,其出具借条后,经王XX催要未还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且其表示即使诉讼时效超过也愿意归还本案借款,故对王XX要求其还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周XX,其未在借条上签名,在庭审中以及与王XX离婚诉讼中均未认可该债务。王XX在庭审中提交了其鱼塘转包合同和承包金缴纳收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周XX与王XX共同生产经营,王XX未能对此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王XX要求周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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