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X、施XX与被告陈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苏09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XX支付曾XX、施XX工程款37.8万元。陈XX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民初244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另施XX在二审中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9月7日,原告曾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XX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曾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