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X认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实际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无锡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关于被告住所地的问题。本案的主合同债务人为被告陈X,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将货物发货至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戴庄村日照新XX*号。综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关于移送法院的问题。根据上述分析,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和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因此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