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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程序,代理被XX诉方,成功让法院驳回对方XX诉请求

发布者:王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商业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审理,中院最终接受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亦未对已尽到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故不支持商业险的免赔。

【案件信息】:


    XX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XX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XX诉人尚*、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海XX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XX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XX诉人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XX诉人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XX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事实和理由:涉案车辆系营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营业货车,涉案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驾驶员驾驶涉案车辆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因被XX诉人未提供案发时间内有效的从业资格证,XX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被XX诉人尚*辩称,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对事发的原因没有影响;XX诉人主张该条款,需要对该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故不同意XX诉人的XX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被XX诉人陈X辩称,陈X事发时确实没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是其具有驾驶资质和营运资质,具备XX路的条件。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与驾驶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会增加事故的风险;XX诉人在投保过程中未明确提示是否拥有从业资格证会对赔付商业三者险造成影响,未对此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说明,XX诉人未能提供该保险条款,即使XX诉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条款,该免责的格式条款也应属无效。不同意XX诉人的XX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X、保险公司赔偿尚*医疗费583,133.34元(人民币,下同),XX述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或者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陈X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陈X、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7日21时14分许,陈X驾驶牌号为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EXXXX挂)由南向东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川沙XX、迎宾高XX处,遇尚*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因陈X未确保安全,两车相撞,造成尚*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尚*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尚*至解放军第**医院进行治疗,共发生医疗费584,932.64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1,798.90元),其中,尚*的住院医疗费为583,910.74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1,798.90元),因尚*实际只支付了390,000元,尚欠解放军第**医院193,910.74元,故医院未出具住院医疗费发票。期间,陈X垫付尚*现金15,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尚*现金10,000元。
一审另查明,事故发生时,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沪EXX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的行驶证均登记在案外人XX海XX有限公司名下。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沪EXX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尚*不承担事故责任。因保险公司是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尚*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损失,由陈X承担赔偿责任。就陈X、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尚*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自可准许。
对于赔偿项目及金额,法院认为:门急诊医疗费1,021.50元,有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为凭,为尚*实际损失,予以确认;关于尚*主张的住院医疗费582,111.84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1,798.90元),虽因尚*尚欠部分医疗费未结清而致医院现未出具相关发票及病史,但根据尚*所提交的病人费用清单及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尚*已实际接受了该次医疗服务并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故对该笔住院医疗费亦予以确认。综XX,确认尚*医疗费金额共计583,133.34元。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涉案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及本案赔偿范围,确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承担10,000元(该款与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款10,000元相抵扣),余额573,133.3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尚*573,133.34元;二、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X垫付款1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1元,减半收取计4,850.50元,由陈X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员陈X事发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有效约定的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XX诉人未提供与被XX诉人的保险合同,亦未对已尽到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故XX诉人主张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XX所述,XX诉人保险公司的XX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XX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31元,由XX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海XX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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