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红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法》常见的十大误区(下)

发布者:李艳红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09人看过


根据司法实践及笔者的办案经验,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对《婚姻法》存在大量的误区,笔者将误区最大的几个进行整理,以方便大家进行参考。

误区一:结婚给彩礼,离婚后必须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认为结婚给付的彩礼,只要离婚了就必须返还,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赠与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但不是必须返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不符合以上3种情况的,彩礼是要不回来的。

误区二:配偶之间的借款可以不还

我国合同法的主体并没有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财产的权利,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基于配偶关系的特殊性,所以认定婚内借款关系的成立,要综合考虑相关的因素,不仅需要借条,还需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真实的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误区三: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谁先提离婚,谁吃亏?其实并没有这样的说法,无论谁先提出离婚,基于夫妻双方在案件中的地位平等,并不影响财产的分割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与谁先提出离婚没有关系。

误区四:抚养孩子的一方,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

这是一种误解,首先,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仅仅限于夫妻双方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前,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同家庭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其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是由夫妻双方协商的或法院单列一项判决,成年子女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给付抚养费的问题,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离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误区五:青春损失费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要求男方应当给付一定的青春损失费,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一般在家庭暴力、有配偶与她人同居的情况法院才会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所以,离婚要求青春损失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