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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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十大误区(上)

发布者:李艳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46人看过


婚姻法常见的十大误区(上)

根据司法实践及笔者的办案经验,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对《婚姻法》存在大量的误区,将误区最大的几个进行整理,以方便大家进行参考。

误区一:我们没领证,但我们是事实婚姻

1994年之后,我国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即使是生儿育女,两人之间也不是夫妻关系。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确立,除此之外的摆酒席、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能成为夫妻。在法律上,同居生活是不受保护的,双方是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发生的变故,同居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误区二: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目前我国离婚主要是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只是诉讼离婚中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具体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误区三:只要军人不同意就没有办法进行离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所以军婚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是只要军人不同意就没有办法进行离婚,无法离婚的亲体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军人有过错导致对方要求离婚,是可以离的。

误区四: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婚后的收入都不一定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误区五:只要对方不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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